(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学业进展和出勤率达到学校要求;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生应将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协议书副本提交学校备案,同时提交单方承诺函,对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持新的协议书及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十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移民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结合本校及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履行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检查和跟踪管理,规范国际学生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