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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8-07-31 14:54:00    译聚网    教育部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行政管理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之间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二是处理好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坚持放管结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优化服务;三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落实好省级教育统筹权;四是处理好《办法》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现行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注重相关规定衔接一致,坚持立法统一;五是处理好规范管理与提高质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中国教育的吸引力。


  问:《办法》在适应新的法制环境方面做了哪些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


  答:为适应新的法制环境和管理要求,《办法》在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几方面调整和补充:一是按照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二是规定国务院和省级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由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工作。


  此外,考虑到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办法》规定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其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问:《办法》在激励和保障高等学校招收培养国际学生方面有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一方面,《办法》赋予高等学校更多自主权,使高校在国际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有利于充分调动高校在招生和教学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明确高等学校在具备相应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的前提下,可自主招收国际学生。二是高等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高等学校按照自主制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自主决定是否录取。四是国际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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