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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2018-07-04 14:51:07    译聚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答: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空格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本人、丙方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必须同时到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申请公证事项应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机构将审查当事人及其担保人的资格、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担保方式、签字属实等内容。协议书空格的填写、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具体要求可见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填写说明。对于要求甲方也提出公证申请或需向甲方核查有关情况的公证处,请登陆国家留学网下载公证申请书及承诺书。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电话:010-66093979/65,传真:010-66093966,电子邮件:falv@csc.edu.cn)。

2.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公证手续?


答: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


3.应该什么时候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答: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者,在收到录取材料后可即办理签约公证等有关事宜;录取时未确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者,应在办理同意派出函后再进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一份)及公证书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审核、备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应尽量提早办理并提交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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