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每年选派任务结束后,选派教师向受援单位提交工作总结,受援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选派教师无故中止支教任务或拒不完成选派任务,受援市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中止其选派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将扣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