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分配,数据来源于教育事业统计。
第五条 选派计划征求各受援地意见后,由省教育厅下达选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选派计划拨付专项资金,省直管县直接拨付至县级财政,其他受援县拨付至市级财政。
第六条 省教育厅下达选派人员计划后,各市按照选派计划组织选派工作,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经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选派教师支教时间为两个学期,专项资金由受援单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教教师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及培训费用等。
第八条 选派教师按照选派协议和工作任务,在受援地开展支教工作,受援学校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选派教师经费由受援地根据工作情况,按照经费标准适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选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