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