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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01-14 10:02:3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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