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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01-14 10:02:3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95年2月23日发布)


教学[19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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