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精选9.9元!
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2018-01-14 09:58:4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定向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接收定向生的部门、地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的规定拟订。 


第五章 定向生在校管理及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 定向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按原教育部(83)教学字001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 


  第十六条 招生时没有完成定向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在新生中征求志愿,为申请定向奖学金的学生补办定向手续。 


  第十七条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 


  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上一页][1] [2] [3] [4] [5]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下一篇: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登录之后才能发表评论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