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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2018-01-14 09:58:4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各中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应动员考生报考定向招生的志愿,立志建设家乡,建设边疆,到艰苦地方建功立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在本地区招收定向生人数、专业、定向招生及就业的地区等。 


  (三)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放入考生档案。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一份,定向就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一份,学生及所在学校各存一份。 


  《定向生志愿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订。 


  第十一条 录取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二)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二十分以内择优录取;如仍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往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或在原地区招收非定向生。 


第四章 在校期间的待遇 


  第十二条 定向生免缴学杂费。 


  第十三条 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由接受定向生的地区或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定向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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