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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2018-01-14 09:56:0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六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七条 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八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九条 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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