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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2018-01-14 09:56:0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校、系、教研室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十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应为其他院校培训教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要给予优先和优惠。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关心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


  (三)加强学校各部门,尤其是教学和后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教师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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