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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违约人员应正确对待,如同对所有留学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体现关心和爱护。
十三、 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七,以下简称《证明表》),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后交本人带回国内,并由本人的工作单位在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
十四、留学人员应自回国入境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以书面、传真方式报到),递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证明表》和护照上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基金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的2个月内,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留学人员出国前按协议书规定交存的保证金返还留学人员本人。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