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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18:5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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