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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9-01-02 15:35:0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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