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17 09:40:5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 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