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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6-17 09:38: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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