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发布时间: 2018-06-11 15:02:2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微信公众号

[1] [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