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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部拨发经费补贴的数额将参考财政部规定的公派短期出国出差的费用标准,包括国际旅费和参赛期间的食宿费用及公杂费等。
七、鉴于杂技(含马戏、魔术)团组及个人在国际比赛中获奖后商业演出机会较多,故文化部不再对其给予经费补贴。
八、凡未备案参赛获奖和已报批或备案参赛未获奖的艺术团组或个人,文化部将不给予经费补贴。
九、凡弄虚作假、出具不实参赛获奖证明者,文化部将不接收其经费补贴申请或收回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通知其所属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请资格。
十、文化部鼓励获奖后领取补贴者参加由其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汇报演出”。
上述改革措施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