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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部省合作机制,鼓励各省区市在文化交流、遗产保护、文艺创作、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区域性合作。发挥海外侨胞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独特优势,积极搭建港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平台。充分考虑和包含以妈祖文化为代表的海洋文化,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纽带。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一带一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专栏1 “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机制建设
1.“一带一路”国际交流机制建设计划
积极贯彻落实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文化合作(含文化遗产保护)协定、年度执行计划、谅解备忘录等政府间文件,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与合作机制化发展,推动成立“丝绸之路国际剧院联盟”、“丝绸之路国际图书馆联盟”、“丝绸之路国际博物馆联盟”、“丝绸之路国际美术馆联盟”、“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联盟”、“丝绸之路国际艺术院校联盟”等,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组织和重点国家逐步建立城际文化交流合作机制。
2.“一带一路”国内合作机制建设计划
建立“一带一路”部省对口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中长期合作规划,在项目审批、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对口项目合作机制和目标任务考核机制,研究提出绩效评估办法。
(二)完善“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
优先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完善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心布局。着力打造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国际艺术节、博览会、艺术公园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综合性国际论坛、交易会等设立“一带一路”文化交流板块。逐步建立“丝绸之路”文化数据库,打造公共数字文化支撑平台。
专栏2 “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计划
落实《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发展规划(2012—2020年)》,优先在缅甸、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拉脱维亚、土库曼斯坦、以色列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中国文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