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5 09:34:4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三章 教学和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对港澳台学生,思想品行上要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学校根据需要,可就近统一为港澳台学生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