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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4 10:07:2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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