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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制。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师的专业能力,认定委员会规定《能力证书》的标准化课程和大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