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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04-09 14:29:55    译聚网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高校受理后,在上报审批时一并送达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请。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

各招生院校须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奖学金录取条件,提出申请本校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上报的预录取奖学金生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获得奖学金生资格,经批准后由各高校录取为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

第十六条  录取及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每年6月15日前将奖学金生批准录取名单等文件发给相关高校,招生院校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学金生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协助奖学金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所在国使(领) 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按所录取高等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注册和学籍管理

各有关高校在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将实际录取的奖学金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须由所在高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

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学位授予由各高等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推荐的奖学金申请者,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视其实际条件统筹安排到指定高校学习。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资格管理

(一)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等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累计超过两周者,取消奖学金生资格。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须立即离境回国,同时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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