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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04 14:59:13    译聚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规定的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

    (三)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构健全。

第七条 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举办的函授教育、业余教育(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网络教育、远程开放教育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须坚持与本单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一授予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须加强质量把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加强毕业论文选题、内容的把关审查,严格落实毕业答辩程序。具体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教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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