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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实施方案(暂行)
2019-01-30 15:07:43    译聚网    浙江省教育厅    


十、争议处理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经省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教育厅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十一、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严明认证纪律。认证专家及参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指南》中明确的认证纪律。省教育厅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对认证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浙江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

2.浙江省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

3.浙江省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 


附件1

浙江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

(试行)


《浙江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是国家、省对中学教育专业教学质量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省教育法规和中学教育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中学教师的本科师范类专业。

本标准共包含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共38个,其中二级指标包含关键指标(指标前加“★”注明)14个和一般指标24个。

一、培养目标

★1.1 [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 [目标内涵] 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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