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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2019-01-11 14:42:42    译聚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豆罗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电影、电视屏幕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招牌、广告用字;

(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

第四条  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地名、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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