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9-01-07 15:04:4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下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行业文章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