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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9-01-04 16:13:5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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