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家(三个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采购办。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先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再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及其结果一并报采购办。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无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且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再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五、经采购办审核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三个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