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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II
2018-12-06 15:43:18    译聚网    中国人大网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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