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学〔201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新疆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因故不能在我区履约以及故意违约的,适用本办法。外省籍跨省转入我区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与我区签约的新疆籍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和被开除学籍或者中途主动退学的,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或者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
第三条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规定:
(一)新疆籍免费师范毕业生跨到外省时不适用教育部规定的“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条款,不予办理跨省就业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跨省就业手续,不需退还免费教育费和缴纳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