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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8-10-30 09:59:04    译聚网    全国人大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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