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稳定和优化教师队伍
(十三)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其原有的编制、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鼓励各地建立公办、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教师人事档案。教师编制相对宽裕的地方,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带编到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等学校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支持公办学校退休领导干部或教师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挥自身经验优势,到民办学校担任院(校长)、董事(理事),参与民办学校教学和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兼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
(十四)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申报、培养培训、评优表彰、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政策。教育、人社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的经费,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民办学校要依法落实教师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和完善教师争议处理机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十五)健全教师工资增长和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教师,并保持同步增长。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在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
六、充分落实办学自主权
(十六)落实招生自主权。民办普通高校在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前提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招生。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范围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教育部门要合理确定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招生范围,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七)落实收费自主权。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