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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
2018-09-12 14:34:27    译聚网    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重大教育政策,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落实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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