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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
2018-07-24 15:17:43    译聚网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学校、机构章程;


(三)学校、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设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审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以及办学层次、性质和规模等。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或者分立、合并、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终止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关机关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并监督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妇女和残疾人。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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