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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2018-07-18 14:55:05    译聚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一)负责聘任学科主任;

(二)负责审批平台章程、发展战略、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审批学科主任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审批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负责研究解决平台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理事会成员、高校派驻的财务负责人、党务负责人一律不得从“创新平台”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创新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学科主任负责制,学科主任是项目任务和团队组建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并落实总体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把握科研创新方向,组建科研创新队伍,培育科研创新成果,统筹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平台发展目标。

第八条 “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建设,所在高校要派驻一名党务负责人,专职负责全面推进“创新平台”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高校提出的“创新平台”实施计划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各高校负责已确定“创新平台”和推荐学科主任的申报工作,经报市教委最终正式下文批准认定,高校据此实施注册平台实体、成立理事会架构、聘任学科主任等工作。高校申报“创新平台”任务应提供项目申报书、愿景规划书、总体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书、可行性论证方案和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拟推荐学科主任人选等资料。

第十条 “创新平台”项目任务分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创新应用(成果转化)类两类。自然科学类须突出科学前沿,侧重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着力解决基础性关键技术难题;创新应用类须突出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有利于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创新瓶颈,研制拥有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学科主任应是市属高校教师或与北京高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国际创新人才,有能力组织并领导高水平科研团队,在科研创新上具有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潜力,有能力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青年科学家。已聘为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人员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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