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心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疾病。
4.申请攻读专业学位,应选择与本人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申请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人员可破格申请。
六、资助方式
1.入选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2.市教委将对访学进修人员的成果予以资助。
七、遴选方式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本人联系国(境)外的大学、科研机构及导师,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申请书》(申报材料中应有成熟、明确的访学进修计划,见附件1),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进修对象和申报条件,结合本区教师队伍发展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确定入选名单。
3.各区将入选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八、管理与考核
1.各区教育局应与访学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约定攻读专业学位或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进修任务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完成进修任务的免责条件等条款。
2.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考核表》(见附件2),由国(境)外访学进修学校、科研机构和导师对其在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做出评价。
3.市教委委托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4.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和进修合同,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
附件:1.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申请书
2.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