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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2018-06-19 16:30:5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八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年度总结工作。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引智归口部门报送《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附件二),同时通过“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电子网站(http://www.yzxz.safea.gov.cn) 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引智归口部门应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年度审查的意见或说明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归口部门上报的年审报告审定之后给予批复。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撤销其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命名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等或有重大失误的;

三、引智归口部门年度审查不合格,经实地考察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的; 

四、存在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

1204272199.jidishenbaobiao.doc


附件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

1204272208.jidinianshenbia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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