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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09 08:10:2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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