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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2018-06-07 09:22:46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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