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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2018-06-01 14:48:05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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