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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8-05-30 15:26:31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l%,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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