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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2018-05-30 09:23:4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七条 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五条 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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