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018-05-29 15:20:2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定专门的人员,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材料。


  材料形式应当包括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排列、登记、装订,及时整理立卷,并定期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档案交接、保管、借阅、查阅、复制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收、登记、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有关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期时,经鉴定档案无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行政许可实施评价方案,明确评价主体、方式、指标和程序,并组织开展评价,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提高许可工作质量。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篇: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