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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号)
2018-05-16 15:08:25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补贴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关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关于求职创业补贴


    积极求职创业的失业人员,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五、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创业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今后,除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外,其他情况均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工作要求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生活待遇的前提下,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审核拨付程序。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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