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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2018-05-09 09:01:31    译聚网    中国语言文字网    


  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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