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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8-05-08 14:57:31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四)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五)创业扶持补贴;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途。


    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创业园区、开展创业培训和开发创业项目等支出。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或者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一)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当年新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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