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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8-05-06 09:50:04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就业服务功能,统一就业服务流程,规范就业服务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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