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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8-05-04 09:56:30    译聚网    中国语言文字网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


  (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


  (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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